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评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促进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的健康发展,热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激励会员单位争先进、创一流,规范“评优”的选评工作,依据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单位(加入协会半年以上的会员)均可申请参加评优活动。
第三条 评优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参加评优遵照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五条 评优活动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并设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副会长单位代表、监事单位代表及协会专家组人员组成。
第六条 评优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并在年度会员大会上予以授牌。
第二章 评优条件
第七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规范,无不良行为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第八条 在本协会内的信用表现突出,能够自觉维护协会的社会形象,在协会内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企业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优秀;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注重企业品牌形象。
第十条 遵守协会章程与公约,认真履行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无合同纠纷,诚信经营,遵法纳税,不拖欠员工工资。
第三章 评优程序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制订评优标准和评优量化指标,经会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评优活动通知。
第十四条 参加评优的会员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活动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按时报送给协会秘书处,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组织选评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严格按照评优标准推荐获奖单位,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七条 在协会官网与官微公众号上公示评优结果七天,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被评优单位由协会授予称号(具体奖项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颁发证书、牌匾,在协会官网与官微上进行线上线下的宣传报道。
第十九条 如申报材料失实,将取消其评选资格,严重失实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章 评选纪律
第二十条 参评单位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评选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推荐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