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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6月29日,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第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第四次理事会暨二周年庆典在长沙隆重举行。此次大会以“共建诚信湖南 引领信用未来”为主题,来自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二百多家会员单位代表、省内多家商协会、多位专家共同回顾总结过去的工作成绩,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探讨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本次会议由湖南省商标品牌协会监事长、赢在演说家董事长兼首席讲师刘定主持,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轮值会长杨大庆做2023年度工作报告,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彭初开做2023年度财务报告,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焕军做《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章程修改草案》的汇报。会上一一审议了《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湖南省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社会信用监督员管理办法》、《诚信示范单位、诚信企业家评定管理办法》草案,并审议设立《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碳信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大会上,湖南金龙百货有限公司董事长赵石毛做了主题宣讲《诚实守信托起事业一片天》,“以党建为魂,以诚信为本,将诚实守信融入到做人做事的方方面面”的诚实守信理念对于推动信用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下午17:30晚宴正式开始,首先会长单位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覃峰代表会长致感谢词,对各级政府领导、行业商协会、各位会员家人们的莅临表示衷心的感谢,对长期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各界人表达由衷的谢意。 紧接着,协会对一年内新入会的副会长、理事单位进行授牌,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勇代表新入会的副会长讲话。此外,会上为6位信用工作委员会专家、9位社会信用监督员颁发了聘书。同时,授牌表彰了20家2023年度“优秀会员单位”、30家“诚信示范单位”、22位“诚信企业家”,并宣读75家“AAA信用等级”会员名单,湖南省商标品牌协会会长朱增辉代表优秀诚信企业家发言。会议还举行了《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碳信用专业委员会》授牌以及首届“诚信湘商”大会启动仪式。 未来,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将继续发挥平台优势,深化信用理论研究,创新信用服务模式,强化交流合作,聚焦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继续发挥引领作用,引导行业诚信自律,为推动湖南省乃至全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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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7
聚力八部门,共铸公平标尺—《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为每一个投标机会保驾护航!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令 第16号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金壮龙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水利部部长:李国英 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 2024年3月25日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进行审查评估的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政策制定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参与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措施负责。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二)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三)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 (四)为招标人指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 (五)为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六)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 (七)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 (八)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九)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 (十)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十一)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五)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 (一)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 (二)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 (三)根据经营主体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 (四)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五)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 (二)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 (三)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 (四)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三)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四)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在交易流程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 (二)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三)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 (四)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五)其他不当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限制: (一)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 (二)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 (三)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 (四)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 (五)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六)其他涉及保证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本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行为。 第十三条 政策措施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书面审查结论。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已出台政策措施的竞争效果和本地区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开展评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评估,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反映。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合理条件的,有权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制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文件,应当参照本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规则》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规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招标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经营主体通过招标投标进行供需对接、竞争择优,能够实现各类要素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有助于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对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更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大力清理招标投标领域各类交易壁垒和不合理限制,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持续优化。 当前,一些招标投标政策措施中仍隐含地方保护或所有制歧视的内容,影响了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招标投标,一些企业对“投标难、中标难”反映比较集中。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回应市场关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个部门联合出台《规则》,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着力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二、《规则》的主要思路和重点内容是什么? 作为具体领域和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的首部部门规章,《规则》严格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的决策部署,有机衔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现有制度,紧密结合招标投标市场特点和关切,细化实化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是细化审查标准。《规则》针对招标投标实践中易发常见的各类不合理限制,规定了审查具体要求,重点破除资格预审、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标准、信用评价、保证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垒。 二是健全审查机制。《规则》明确了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责任,并对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审查结论等作出规定,强调政策措施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规则》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政策措施评估清理,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切实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见效。 三、《规则》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何新要求? 《规则》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聚焦经营主体反映集中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七方面40余项审查标准。 在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等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等。 在保障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等。 在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等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相关文本中以设置差异性得分等方式规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等。 在定标流程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以指定定标方法、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等方式限制招标人定标权。 在信用评价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不得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没有法定依据不得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在监管和服务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 在保证金管理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限定缴纳保证金形式等不合理政策措施。 四、在推动《规则》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规则》印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方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宣传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规则》宣贯解释,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和招标投标参与主体准确理解《规则》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吃透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精神,切实增强贯彻落实《规则》的积极性主动性,为《规则》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是强化指导督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调研、召开工作会议等方式,持续跟进《规则》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各地方建立完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配套机制,从严从实开展审查工作,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三是通报典型案例。按照表扬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梳理总结各地方落实《规则》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复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于贯彻落实《规则》不力,仍然制定实施地方保护或者所有制歧视政策措施的地方,视情进行督办、通报,坚决督促有关地方整改到位。 相关政策与解读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2024年第16号令首部行业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出台 为地方政府招投标政策制定提供指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专家解读之一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 压茬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专家解读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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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9
省委印发《湖南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日前,省委印发《湖南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加快推进湖南省法治社会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坚持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全社会法治素养,健全完善社会制度规范,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着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迈向新台阶,打造法治社会实践的“湖南样本”,为法治湖南、法治政府构筑坚实基础,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为2035年基本建成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 (一)维护宪法权威 1.广泛深入宣传宪法。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运用各种媒介平台,向社会广泛深入宣传宪法基本内容,切实推进宪法贯彻实施,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氛围,增强全民宪法意识。 2.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教育。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推动全省国家工作人员有组织地、原原本本地学习宪法文本,提升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意识,发挥国家工作人员维护宪法权威的示范引领作用。 3.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实现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宣誓常规化,让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就职宣誓仪式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 4.实现校园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深入持久在全省学校开展宪法宣传教育,组织全省学生“学宪法讲宪法”系列活动,在青少年成人礼中设置礼敬宪法环节,推进宪法教育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切实增强青少年宪法观念。 5.推动宪法宣传活动制度化。组织开展好“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推动集中宣传活动制度化。建设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基地,通过升国旗、奏唱国歌等仪式仪礼和开展重大节庆活动,增进全社会对宪法的尊崇和信仰。 (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6.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组织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明确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党校(行政学院)重点课程,纳入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目录,纳入全省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走深走实。 7.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宣讲工作。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积极组织疫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生活安全、禁毒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力量,组织普法讲师团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讲,引导全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8.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大力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教育,组织专题宣传活动。将民法典纳入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目录,编辑出版民法典学习辅导读本,组织旁听庭审,推动民法典在湖南落地落实,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9.切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进一步落实全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健全日常学法制度,强化法治培训,推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述法工作,完善考核评估机制,不断增强全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等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对全社会的示范带动作用。 10.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宣传,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完善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制度机制,加强义务教育阶段道德与法治课、高中思想政治课和大学法律基础课课程建设。加强教师法治教育培训,配齐配强法治课教师、法治辅导员队伍,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增强青少年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 11.引导企业树立合规意识。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公司律师制度,持续举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班。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不断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水平,广泛开展法治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切实增强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法治观念。 12.加强法治解读评论。紧盯社会热点案(事)件,依法进行法治解读评论,引导全社会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传播法治正能量,提升全社会法治观念。 13.创新普法宣传平台。加强网络普法工作,推动各类网络平台建立普法专栏,开展普法宣传。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普法,切实推进12348湖南法网·如法网、湖南普法网、湖南普法抖音和快手、红网普法频道、时刻普法频道等“智慧普法”平台建设运用,充分发挥“村村响”广播在农村普法中的重要作用。 14.完善法治宣传教育的地方立法。根据国家法治宣传教育立法情况,适时推动修订《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三)健全普法责任制 15.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健全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实现全省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全覆盖,把普法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 16.建立以案普法常态机制。深入落实以案释法制度,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注重加强对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把案(事)件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全民普法公开课。完善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推动以案普法常态化,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 17.增强普法的针对性。采取有效的普法举措,引导和帮助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进城务工人员、妇女、老人与留守儿童等群体,切实增强法治观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8.完善立法普法工作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把立法过程变为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起草制定过程中,除依法需要保密以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创新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新出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解读。 19.健全法律服务普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普法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发挥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优势,在公益法律服务和办理案件等活动中,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治宣传。 20.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建立媒体普法评价激励机制,加强对优秀自媒体普法作品的制作和引导。充分发挥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中的优势,引导其自觉履行普法责任。 21.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普法。积极运用志愿力量强化社会普法,加强普法志愿者组织和队伍建设,发挥大学生普法志愿者作用。制定普法志愿者服务工作指引,健全评价和激励嘉奖制度,推动普法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最美公益普法集体(个人)、最美守法公民专题宣传活动,推动普法工作社会化、项目化,推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普法活动。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22.着力营造法治文化氛围。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自信的重要论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恪守法治原则,注重对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的培育,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23.加大法治文化作品(产品)的激励引导力度。建立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扶持制度,丰富法治文化产品,培育法治文化精品。开展优秀法治文化作品(产品)征集评选活动,组织开展“法治动漫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打造一批展现湖湘风采、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的高品质法治文化作品(产品),创建一批法治文化传播品牌栏目、节目和工作室。 24.积极开展法治文化宣传活动。持续开展“你学法我送票·锦绣潇湘任你游”活动。深入开展五月农村法治宣传月活动。利用重大纪念日、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组织好法治文艺基层行活动。 25.大力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突出湖湘特色,打造一批全国和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法治文化创作基地,实现法治精神向社会文化生活的全面渗透和深度融合。厚植湖湘法治文化、红色基因,持续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提质现有法治文化公园(广场),推动法治文化阵地向乡镇(街道)、村(居)延伸,推动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与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建设,有效促进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 三、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 (五)完善社会重要领域立法 26.加强社会重要领域地方性立法。建立完善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道路交通、乡村振兴、生态文明、慈善、社会救助等领域和退役军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正当权益保护以及疫情防控、公共卫生、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制定出台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围绕“三高四新”战略实施加强地方立法。 27.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法规体系。落实《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机制。适时修订《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健全完善尊崇英烈、孝老敬亲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将守法普法先进典型作为道德模范、湖南好人的推荐对象。 (六)促进社会规范建设 28.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社会规范。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广泛听取社会成员意见,充分体现社会成员意愿,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使社会规范成为社会成员表达诉求、参与管理的民主实践,成为自主制订制度、自主遵守制度的法治实践。 29.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与实施情况的监督。深化行业协会、商会行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合法性审查,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 (七)加强道德规范建设 30.注重道德对法律规范的滋养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美德善行,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道德规范的教育、评价、监督等功能,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31.发挥法治对道德规范的促进作用。注重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基本道德规范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依法惩处公德失范的违法行为。 32.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增强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疫病防治意识。推行阳光慈善,健全慈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 (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33.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合同跟踪履约监管制度,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增强决策透明度,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 34.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进一步加强流通、金融、税务、统计、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安全生产等重点行业诚信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旅游、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重点领域的信用制度。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实施分类分级信用监管。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规制度,利用政策制定、资金引导、舆论宣传等多种手段,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决策部署要求,加强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组织开展涉金融失信专项治理,充分发挥信用对金融风险监测与防范的重要支撑作用。 35.全面加强个人诚信建设。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加强个人诚信教育、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工作。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 36.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公正司法,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社会公众的满意度。 37.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按规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等激励;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限制相关金融业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惩戒措施。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等领域打击力度,依法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托全省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实施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失信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结合我省实际,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38.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多形式、全方位组织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把诚信建设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引导各部门构建诚信宣传教育体系,不断增强诚信理念,形成“知信、守信、用信、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创造良好诚信环境。 39.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南省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及各地方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强化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实现深度互联互通,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省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40.完善信用方面的地方立法。研究出台信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提供基本制度保障。 四、加强权利保护 (九)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 41.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制定与人民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和出台重大改革措施,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渠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 42.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重大公共决策,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广泛听取意见,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43.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大重大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力度,落实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公共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机制。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公共决策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44.依法平等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完善涉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政策,健全涉企重大公共决策制定机制,积极推进企业、职工、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过程。 (十)保障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合法权益 45.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积极推广柔性执法,按规定落实免罚清单、免责清单,加快建成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综合管理监督系统,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6.提升重点领域执法效果。建立人民群众监督评价机制,促进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不断提高。 47.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举措,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瓶颈问题。建立健全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和营商环境建设,将产权保护列为专项治理、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 48.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等,依法予以公开。 (十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49.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加大涉民生案件查办力度,通过具体案件办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形成尊法信法、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 50.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 51.完善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制度。扎实推进全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教育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推进实施律师调解、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参与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等公益法律服务。 52.深入推进公正司法。强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制度保障。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预防,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健全案件纠错机制,有效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和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53.保障人民参与司法的权利。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监督权。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公平性。 54.推进诉讼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巩固跨域立案服务改革成果,拓展跨域诉讼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加强诉讼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 (十二)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55.持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利用网络信息化优势,以网络平台统领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其他服务终端,引导法律服务机构融入平台、窗口,动员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提供服务。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56.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聚力打造“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品牌,加强对欠发达地区专业法律服务人才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政策扶持,大力推广运用远程网络等法律服务模式,促进城市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辐射,有效缓解法律服务专业力量不足问题,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足量供应,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水平。 57.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普惠化。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援助立法情况,及时启动修订《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保障困难群体、特殊群众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 58.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化。加快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行业改革发展,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 59.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切实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基层依法治理、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十三)引导社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60.推动社会主体履行责任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主体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强化公民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引导公民理性表达诉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强化政策引领作用,为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环境,推动企业与社会建立良好的互助互信关系。 61.探索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引导社会资源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倾斜。 五、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十四)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62.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地方党委在本地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作用的机制,完善政府社会治理考核问责机制。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判、成果人民共享,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63.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加快完善公共安全、治安防控、矛盾化解、社区服务等社会治理领域相关制度,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十五)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64.推进市域治理创新。依法加快市级层面实名登记、社会信用管理、产权保护等配套制度建设,根据中央部署,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使法治成为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65.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措施,在党组织领导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县市区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减负赋能原则,制定和落实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 66.加强乡镇(街道)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央部署,依法逐步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组建统一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乡镇(街道)司法所等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协调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和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67.统筹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鼓励农村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等活动。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持续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深入推进法治乡村创建活动。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清单,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 68.全面推进基层单位依法治理。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普遍完善业务和管理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平台和机制。 69.广泛开展行业依法治理。推进业务标准程序完善、合法合规审查到位、防范化解风险及时和法律监督有效的法治化治理方式。 70.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完善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制度体系,有效化解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 (十六)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71.依法发挥人民团体的纽带作用。人民团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教育和组织团体成员和所联系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72.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力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73.依法发挥社会组织的自治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探索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引导协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遵循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建立诚信守法的行业秩序。发挥科技类社会组织的自治作用,增强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自律自净功能;通过科研活动开展、行为规范制订、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自律作用,推进公益慈善组织诚信自律建设,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监督,以诚信自律赢得社会信任,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开展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重点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以公益创投等形式鼓励实施一批具有湖南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项目。 74.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设置、资金管理、绩效评估等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十七)增强社会安全感 75.深化平安湖南建设。加强对社会安全体系的整体设计和战略规划,完善平安湖南建设协调机制、责任分担机制,健全平安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坚持多维度治理,把专项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做到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坚持多方式治理,充分运用法治、智能、德育等多种方式,实现社会治理精准化、高效化;坚持多元化治理,明确责任清单,推动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各归其位、各担其责。 76.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及时制定湖南省“互联网+公共安全”行动计划。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暴力恐怖、黄赌毒黑拐骗、高科技犯罪、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遏制和预防严重犯罪行为的发生。加强“城市快警”“一村一辅警”工作,夯实社会治安防控基础。强化新时代县域警务工作,建立同市域、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相适应的风险防控型警务新模式,全力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规范群防群治的行为模式,把警务防治与群防群治有机结合起来。 77.强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抗灾救灾应急机制,提升疫情防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生产安全、破坏交通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78.建立健全社会安全预防机制。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建立健全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站,发展心理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健全执法司法机关与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加强对执法司法所涉人群的心理疏导。 79.夯实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基础。强化家庭教育责任,推进“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创建,强化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十八)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80.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总结推广“溆浦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县市区探索在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依规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81.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加强人民调解组织与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82.全面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深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遵守社会秩序。 83.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充实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司法调解中的律师专业力量,提高调解工作质效。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健全诉调衔接机制,拓展律师调解业务领域,提高律师调解队伍素质。建立健全律师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律师调解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调解过程、结果考核与相关政策挂钩。 84.发挥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推动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85.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工作,推动行政复议改革落实落地,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推进行政裁决目录清单化工作,发挥裁决在案件中定纷止争的作用。探索在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成立行政调解组织,研究出台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六、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十九)完善网络管理制度 86.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的制度规范。制定出台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研究制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办法。通过立改废释并举等方式,推动省内有关法规规章延伸适用到网络空间。贯彻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完善对网络直播、自媒体、知识社区问答等新媒体业态和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制度。 87.健全网络安全方面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法配套规定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网络安全审查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研发应用的规范引导。 88.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力度。健全互联网技术、商业模式、大数据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制度规范。 89.完善保障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地方立法。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法律制度,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完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90.健全跨境电商法规规章标准。落实跨境电商监管、税务、外汇、知识产权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完善跨境电商制度,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领域规则和标准制定。 (二十)培育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 91.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弘扬时代主旋律和传播社会正能量。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文化新媒体传播等工程。 92.推动网络诚信制度化建设。推进网络诚信建设,承办中国网络诚信大会,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和惩戒机制建设。 93.深入推进网络生态治理。组织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督促网络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打击谣言、淫秽、暴力、迷信、邪教、毒品等有害信息在网络空间传播蔓延。建立健全全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一体化受理处置体系,畅通网络举报渠道,积极受理处置网民举报。 94.加强网络法治与网络素养教育。落实网络素养教育指南,加强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引导青少年理性上网。深入实施中国好网民工程和网络公益工程,引导网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二十一)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 95.明确网络安全责任。牢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依法防范网络安全风险。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网络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研判处置机制,健全网络安全检查制度。督促网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 96.加强对网络权益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加强对网络空间通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规范收集使用用户身份、通信内容等个人信息行为,加大对非法获取、泄露、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97.完善网络管理工作机制。健全网络与信息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完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执法联动机制。加强网络违法犯罪监控和查处能力建设,依法查处网络金融犯罪、网络诽谤、网络诈骗、网络色情、攻击窃密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 七、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 98.坚持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全省各级党委要落实推进本地法治社会建设的领导责任,推动解决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社会建设各方面。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99.强化政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将法治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谋划和落实好法治社会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十三)加强统筹协调 100.建立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全省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对本地法治社会建设统筹谋划,健全统筹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工作机制。 101.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公民、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法治社会建设强大合力。 (二十四)健全责任落实和考核评价机制 102.建立健全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督促落实机制。各级党委对法治社会建设要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对法治社会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社会建设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103.强化法治社会建设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认真实施中央法治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健全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二十五)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 104.加强理论与实践研究。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作用,力争到2025年我省打造10个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研究基地。 105.加强宣传引导与典型示范。加强社会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央部署,推动我省法治社会建设白皮书起草与发布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和本实施方案精神与要求,省委依法治省办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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