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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鼓励交通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养成自我纠错、诚实守信的行为习惯,根据《太原市交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失信行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条 根据不同的交通失信等级,交通失信行为主体的交通失信记录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5年,有效期满,交通信用信息自动修复。

交通失信行为主体可以通过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以下简称现场学习)或者在本市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以下简称体验教育)提前进行交通信用信息修复。

第四条 交通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正、自愿、便民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鼓励交通失信行为主体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交通信用信息修复。

第五条 交通失信行为主体系自然人的,在参加现场学习并经考试合格或参加体验教育被认定合格后,即可减免交通信用失信分值。

交通失信行为主体系法人的,在一年内,应当同时达到下列要求,方可减免交通信用失信分值:

(一)在本单位组织全体人员开展不少于四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二)组织不少于5%或10人以上的单位人员参加体验教育并全部被认定合格。

第六条 一年内,交通失信行为主体通过现场学习或体验教育最多可减免交通信用失信分值20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可以对交通失信行为主体折抵相应交通信用失信分值:

(一)对提供暴恐等重大案件信息,抓获逃犯,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可以折抵30分;

(二)因见义勇为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个人的,可以折抵20分;

(三)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积极协助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折抵20-30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太原市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交通信用信息管理的分值修复、折抵以及相关资料备份等功能。

第九条 交通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交通信用信息修复、折抵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前,交通失信行为主体应当在“山西太原交警”微信公众号中进行实名注册。

第十条 申请参加现场学习或体验教育的交通失信行为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业务窗口提出。

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情形之一的,交通失信行为主体应当向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失信分值折抵申请。

第十一条 交通失信行为主体申请参加现场学习、体验教育或失信分值折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但申请人系自然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有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或涉嫌犯罪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在扣留或暂扣期间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有满分记录未接受满分教育培训或经培训被认定为不合格或未完成清分业务的;

(四)名下的机动车有未按规定期限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名下的机动车有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在本年度内,参加现场学习、考试或者体验教育时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形的;

(七)一年内,申请记录超过四次或交通失信分值修复累计已达到20分的;

(八)申请人未在“山西太原交警”微信公众号进行实名注册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失信行为主体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交通信用信息修复书面申请书;

(三)交通失信信用修复承诺。

申请交通失信分值折抵的,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核查,符合参加现场学习、体验教育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制作受理凭证。

经认定,属于交通失信分值折抵情形的,工作人员应当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失信分值折抵。

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失信分值折抵情形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第十四条 受理凭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应当按照所申请的减免交通失信分值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学习、考试或体验教育。

第十五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凭证自动失效: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现场学习或经补考仍未通过考试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验教育或参加体验教育被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因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情形之一未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重新申请,一年内重新申请三次为限。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报名情况,适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现场学习或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第三章 现场学习

第十八条 现场学习形式包括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及相关知识,演示应急处置知识,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组织学员交流学习体会,组织驾驶人开展签署保证书和宣誓等。

第十九条 现场学习内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二)常见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警察手势辨识;

(三)文明交通、安全行车常识;

(四)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

(五)太原市交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

(六)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二十条 现场学习时间不少于2日,学习总时长不少于6小时。

第二十一条 现场学习课前、课后应当采用签到、点名、身份证明核对等方式进行考勤,并记入学习档案。

法人在本单位组织现场学习时,应当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民警进行现场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现场学习秩序,对违反纪律的,取消本次参加教育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完成规定学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申请人考试。

考试时间为45分钟,考试成绩达到90分以上的为合格。

考试合格的,减免失信分值10分。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两次。

重新考试仍然不合格的,视为本次现场学习无效。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存在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由他人替考等行为的,本次考试无效,终止其交通信用信息修复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抓拍照片,现场监督等方式,确保申请人本人持续参加现场学习。

申请人参加现场学习形成的资料应当上传至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章 体验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鼓励交通失信行为主体通过体验教育减免失信分值。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参加体验教育的人员安排在我市主要路口或路段,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体验装备。

第二十八条 参加体验教育的人员应当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安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加强管理,确保体验教育收到良好的社会实效。

第二十九条 体验教育形式包括文明交通劝导、交通安全宣传、接受群众求助等。

第三十条 体验教育活动原则上不少于三日,每日不少于两小时。但遇恶劣气象条件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体验教育活动开始前、结束后应当采用签到、点名、身份证明核对等方式进行考勤,并记入档案。

第三十二条 参加体验教育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取消本次交通信用信息修复资格:

(一)由他人替代的;

(二)不履行职责的;

(三)无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的;

(四)中途离场超过10分钟或者累计无故离开岗位两次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体验教育结束后,经认定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减免失信分值:

(一)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减免失信分值10分;

(二)申请人系法人的,按照本规定要求,完成对本单位人员现场学习后,减免失信分值20分。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抓拍照片、现场监督等方式,做好体验教育资料留存工作。

申请人参加体验教育形成的资料应当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信用修复审核及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交通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开展交通失信行为主体交通信用信息修复工作中,收集、处理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者私自保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交通失信行为主体交通信用信息修复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的内容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信用信息修复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一年内”,是指从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公历计算的一个自然年度内。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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